为规范北京河南企业商会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障商会的合法权益,促进商会事业发展,根据财政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国家有关法规及《北京河南企业商会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一、经费的收入管理
(一)按照财政部统一规定的会计制度,商会设置独立的账户和聘用会计、出纳人员,对商会往来资金实施专项管理,做好各项财务收支的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
(二)经费来源主要包括:
1、会费;
2、会员单位和社会各界的捐赠;
3、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4、利息;
5、政府部门和其他组织的资助;
6、其他合法收入。
(三)严格按照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和本商会的会费标准收取会费。本商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按照规定程序使用,支出不得超过收入。
(四)商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购置的资产及相关物品登记造册,列入商会资产,接受会员大会和主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或捐赠方、资助方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予以公布。
二、经费的支出管理
(一)本商会的全部收入和支出实行预算审批制,秘书长根据商会上年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工作需要,向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报告年度经费预决算,经会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由会长签字后执行。
(二)基本原则是:厉行节约,制止浪费;量入为出,统筹兼顾;确保商会工作的正常运转。
(三)商会的经费支出主要包括:
1、办公费(含办公用品购置费、文印费、书报费、邮电费、电话费和商会会刊简报设计、印刷费等);
2、差旅费;
3、办公场地租赁费、水电费;
4、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津贴、补助、福利开支以及参加社会保险等方面的开支;
5、会务费(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秘书处工作会议,以及以商会名义召开的其他会议费用);
6、业务活动费支出(包括用于完成专业性业务所需费用、考察费、培训费、信息费等);
7、商会举办为会员服务的各项活动支出;
8、与商会有关的其它正常开支。
(四)商会经费支出执行国家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同时在办理支出的过程中,必须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并经过认真审核方能办理支出。
(五)审批权限:本会日常财务开支实行会长“一支笔”审批制,由经办人签字,验收人盖章,秘书长附签,报会长审批。各项费用支出必须有合法的原始凭证,即所有发生的费用均须持有填写完整、清楚的正式票据并注明用途,对手续不全,不符合财务制度的费用支出,一律不予报销。
(六)商会财务原则上不办理预借款,因公事临时需借用公款的,必须严格办理审批领取手续。审批的原则是:借款1000元(含1000元)以下由秘书长审批;1000元以上,由会长审批。
(七)商会经费一律不得转移、或挪作他用。
(八)制定严格的《北京河南企业商会费用管理办法》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对为商会提供劳务和帮助的其他兼职工作人员给予一定的补贴。
三、其他事项
(一)商会的会计组织工作按国家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商会常设机构设专职会计和出纳人员,保证会计资料的合法、真实、准确和完整性。
(三)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严格遵守和维护财经纪律,保护商会资产的安全完整,并按规定编报会计报表。会计人员离岗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四)出纳员的主要任务是登记会费收入和其他款项的收款,经费支出,办理银行存款和现金收付,检查票据的有效性和用途,定期向监事会和会长书面报告财务收支情况等。
( 五 )商会财务收支自觉接受会员大会、监事会及审计部门监督。秘书长定期向监事会报告财务收支情况,并由监事长向会员大会或理事会通报商会财务收支审查情况,接受会员监督。
( 六 )未列入年度预算的重大开支(2万元以上)须报请商会会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后执行,并定期接受监事会的质询。
( 七 )本会资产为共有财产,依照国家和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有关规定及本会章程进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 八 )商会换届或法定代表人更换之前须接受社团登记机关和业务主管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 九 )如本商会解散、撤销,应在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下清理资产和债权、债务。按本商会章程第七章规定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 十 )本制度未尽事宜以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财务制度文件为准。
(十一)本制度的解释权归本商会秘书处。
(十二)本制度自会员大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